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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5-01 | 點閱數: 539

教育部107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2091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