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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4-17 | 點閱數: 2076

支給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第三點:為鼓勵補休並增加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運用補休之彈性,爰將補休期限由原六個月修正延長至一年。
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為應機關實需,除規定每人上班日支領加班費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外,新增放假日及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之規定。
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審酌簡任以上主管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辛勞程度與其他人員尚無不同,為衡平對待渠等人員加班之補償,放寬渠等人員得支給加班費,惟審酌機關首長及副首長肩負機關業務推行責任,其身分與一般簡任人員不同,爰修正規定,規範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有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等情形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各機關技工、工友及駕駛加班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支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爰予刪除原訂第六點。
各機關加班費限額之管理與該機關經費編列、運用互有關聯。為賦予機關彈性,各機關加班費限額回歸於預算編列控管,爰予刪除原訂第七點有關加班費限額控管。
檢附行政院函影本、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