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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4-17 | 點閱數: 440

配合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自107年5月1日生效),有關各項補休規定如下:
一、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二、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