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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專任教師 - 學務處 | 2018-01-30 | 點閱數: 354

107年2月10日起至107年3月10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7年1月18日賑基字第0001070012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基金會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申請辦法及相關申請表請逕至基金會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rel.org.tw),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案承辦人:余信貞,電話:02-8912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