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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12-28 | 點閱數: 245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6年12月27日府人給字第1060450536號函轉銓敘部106年12月22日部退三字第1064292554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係按現職人員待遇標準計算,惟因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下簡稱總預算案)尚未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布,致107年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亦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爰有關107年1月1日以後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之發放相關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前:依現行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公務人員俸額表計算發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 
(二)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 
1.待遇支給要點追溯自發布日以前生效時: 
(1)已審定並發給支(兼)領月退休(職)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日起之下一次月退休(職)金發放時,再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已審定並發給一次退休(職)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待遇支給要點自發布日以後生效時: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生效日起,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發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 
三、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及公(政)務人員之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放事宜,比照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