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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教務處 | 2017-11-02 | 點閱數: 822

主旨:轉知文化部修正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請貴校參照辦理並轉知相關同仁。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06年10月26日文版字第1063030697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為有效保障出版產業生存利併同提升圖書館購書品質,訂定旨揭「應注意事項」,經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臺文字第1050033528號函復表示支持,請文化部分行有關機關參辦。文化部業於同年9月12日依行政院函復說明將應注意事項規定函轉各機關(構)參照辦理,嗣為加強宣導,復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再函轉各相關單位知悉辦理,相關函文諒悉。
三、旨揭「應注意事項」訂定發布迄今,公部門圖書採購採最有利標已有逐步上升趨勢,惟鑑於辦理採購之需求單位、採購單位及供應單位在觀念上、作法上有所不同,文化部復於本(106)年8月30日召開「公部門圖書採購改善方案」實務交流座談會議,邀集教育部、6都圖書館相關採購主事人員與業界人士,就「應注意事項」執行意見、業界建議討論事項進行交流溝通。
四、依據當日會議決議,文化部修正「應注意事項」第3點,承作廠商應取得出版(或經銷)單位出具之出貨折扣相關證明之外,亦可以切結書具結方式替代相關證明,以利彈性作業。
五、又針對單獨採購圖書案件,若為多元書種的採購,由於不同書種可允許折扣範圍不同,且書的內容、類別不一,書籍本身就有差異性,仍建議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六、為利持續推動公部門圖書採購改善、提升圖書館購書品質,貴校日後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業務,建請仍依旨揭「應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