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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教務處 | 2015-03-18 | 點閱數: 616

一、申請資格:

1. 在監服刑受刑人(含羈押被告,104 08 31 日仍在監()執行)之國小至大專25 歲以下在學子女,就讀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學校。

2. 學業各科成績平均60 分以上或有特殊專才,且未有重大不良操行紀錄者。

二、申請時間:欲申請者請於104年3月31日洽詢註冊組完成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