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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9-16 | 點閱數: 281

一、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B號令修正發布「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依彰化縣政府106年9月13日府人給字第1060310017號,縣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準用旨揭作業要點第3點至第7點、第9點及第11點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