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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6-18 | 點閱數: 396
一、「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06年6月13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835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發給對象中兼領月退休金者,應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二)增訂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減額月退休金及重行退休人員之發給基準。

(三)增訂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律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受剝奪或減發退離(除)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起不發給年終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