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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7-06-09 | 點閱數: 41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6月5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54975號函辦理。

二、各項考試及招生之報名作業,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明定於簡章中:

(一)報名期間截止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報名資料。

(二)報名期間截止前,原則上若已完成報名作業後,即不得再行更改報名資料;惟遇特殊情形者,經一定程序由委員會同意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