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埤頭國民中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106.05.18校務會議通過
(一)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學務處會同各處室依導師職務、課務配置及其他學校運作需求、以次一學年度續任導師建議名單及所需導師缺額數加三位,依本辦法程序遴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 導師以指導該班學生至畢業止為原則。
(三) 學務處於每年七月底前公布教師積分表與預估下一學年度導師缺額表。
(四) 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所遺留之導師職務悉由專任教師代理。
(五) 學務處應依本辦法組成導師遴選委員會,辦理導師遴選暨相關事項之諮詢。
四、導師遴選聘任原則:
(一) 一般原則
教師皆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依學校需求、課務考量、教師意願、年資積分等條件綜合考量遴選之。遴選之順序為:
1. 自願擔任且適任者。
2.新進教師不論年齡均須擔任六年導師或行政職務。
3.留職停薪復職者。
4.排除符合免任導師原則之教師後,以積分低者為優先。
5.符合免任導師原則之教師,因校務考量須擔任導師,以積分低者為優先。
6.積分相同者,依年齡順序遴選,以年紀輕者優先。
7.以上順序皆相同者,由校長衡酌聘任。
(二) 免任原則
1. 滿55歲以上者。
2. 擔任導師連續滿三年(中途擔任導師連續滿二年)。
3. 擔任體育班或管樂班導師任滿三年(免受新進教師須擔任六年導師之限制)。
4. 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校長核准於中途辭兼導師職務者。
5. 本學年度擔任主任,不再續任者。
6. 連續擔任組長滿三年,不再續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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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代理同一人一次娩假之導師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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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學年度中代理導師滿20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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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特殊情況
1. 患重病或因家庭狀況等特殊因素,依個人意願經簽請校長同意,可免擔任導師。惟如原因消失,則優先擔任導師。
2. 受遴選擔任導師之教師,經簽請校長同意,可自行商請其他教師當學年先行擔任,當學年度即算已免擔任導師一年。如原因消失,於次學年度優先擔任導師。
3. 導師於學期中申請留職停薪或長期病假,遺留之班級導師職務依本辦法聘任。但若上述原因發生於三年級下學期,則由該班任課之專任教師擔任或代理。
4. 基於學校正常運作之需要,有本辦法外之特殊情況,得由校長權衡安排之。
五、導師遴選委員會:
(一)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校長、學務主任、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各年級之級導師、教師會會長擔任;任期一年,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 委員會以校長為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三) 委員會之任務為導師遴選之諮詢,於每年導師遴選或遇有導師遴選之重大事項討論時召集之。
六、教師擔任導師及代理導師職務,除法令或上級機關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