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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4-18 | 點閱數: 390

教育人員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