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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專任教師 - 學務處 | 2017-04-15 | 點閱數: 32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3月24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60007439A號函辦理。
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103年5月28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旨揭換補發證照申請及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換補發證照申請自即日起至4月7日止,授證檢定報名第一梯次自106年4月5日起至4月25日止;第二梯次自106年7月25日起至8月14日止。
四、副本抄送本府教育處體育設施科,請協助函轉國民運動中心及轄區民間健身中心業者,應依「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請其所屬教練及課程教師參與受證檢定,以維護民眾運動安全。
五、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02)7734-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