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申請期限自104年2月10日起至104年3月10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三、符合「助學金」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郵寄該會申請(免備文)。
四、申請辦法及申請表單請參閱基金會網址:http://www.rel.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