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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4-04 | 點閱數: 31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6年3月31日 府人力字第1060106387號函轉教育部106年3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28075C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