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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3-22 | 點閱數: 274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6年3月21日府教學字第1060094017號函轉教育部106年3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13257號函辦理。

二、審酌本辦法明定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相關規定,涉及層面甚廣,又國中小偏鄉小校比率較高,教師不只扮演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與生活支援之關鍵角色,更直接影響其學習表現。為符旨揭條文穩定師資結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法意旨,並考量不同學習階段學習之個殊性,本案教師實際服務年限計算方式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包括服義務役、育嬰留職停薪等年資,以真正穩定師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