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二、三款緩召: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之各處室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三、公告:民國106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四、宣傳:民國106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五、受理申請:民國10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六、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七、受理單位:現職服務機關。
八、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