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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3-02 | 點閱數: 313

一、檢附行政院函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前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