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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學務處 | 2017-02-10 | 點閱數: 332

主旨:函轉教育部「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本(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受理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8日臺教秘(五)字第1060014948A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三、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本助學金採書面與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各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並上網(http://203.68.32.190/)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且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後,逕寄本縣陽明國中教務處(住址:500彰化市長順街76號)彙辦,信封正面請註明「105-2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五、申請時,請確實審查申請學生相關證明文件(學生低收入戶證明請以清冊列表核章辦理,如學雜費減免清冊、書籍費減免清冊等,無須逐一檢附),並上網登錄,避免造成作業時間延宕,影響助學金發放時程。
六、有關「105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