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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2-09 | 點閱數: 381

教育部106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1207號函以: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懲處係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6條規定,教師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懲處權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之規定,類推適用公懲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即不予追究。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