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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1-18 | 點閱數: 451

一、本次修正係因公教人員保險法業將相關規定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已決議將前開保障法第二十一條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修正名稱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文字。

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