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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 - 人事室 | 2017-01-08 | 點閱數: 49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6年1月4日府人考字第106000010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3872號函以,「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制度修正,經行政院核定,先行試辦1年。

二、本案核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國旅卡休假補助費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做法如次:

1、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逾七日者

(1)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行程,公務人員可於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規劃之產品中自由選擇參加,包括:

甲、第1類: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團體旅遊。

乙、第2類:參加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

丙、第3類:透過旅行社選購「台灣觀巴」及「台灣

好行」旅遊服務網站之套裝旅遊產品等。

(2)超過8,000元部分,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2、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七日以下者:不強制消費於觀光旅遊,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3、前揭觀光旅遊消費及一般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均依刷卡金額核實(1:1)補助。

4、為回應公務人員訴求,並配合檢核系統修正期程,觀光局將於106年3月底前完成國旅卡檢核系統之檢討,並推出第4類更符合個人自行規劃需求之遊程。

(二)新制辦理期間及配套事宜:

1、國旅卡新制於106年1月1日啟動,俟1月20日新檢核系統上線後,即可核銷領取補助。

2、學年制人員自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起實施1年。

(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國旅卡新制及觀光局就前開「觀光旅遊行程」產品之意涵、實施方式等細節所擬具之Q&A,將於近日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請同仁自行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