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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6-11-27 | 點閱數: 466

彰化縣政府105年11月25日 府教學字第1050403178號 函:

一、依據本縣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第16期校長候聘人員及第17期主任候聘人員甄選試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修正臚列如下:

(一)國小主任薦送甄選組取消筆試,其成績採計及推薦程序比照國中主任薦送甄選,初選積分門檻仍為72分:

1、成績採計:積分占總成績65%、口試占總成績35%。

2、推薦程序:由學校人事主管協助審核,合格者由校長遴定推薦人選,每校得推薦1人,普通班48班(含)以上之學校得推薦2人。

(二)國小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積分上限調整為27分,初選積分門檻仍為84分。

(三)國小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特殊事蹟」之「課餘參與社區服務並持有證明者」及「本縣兼任輔導員、調府教師」,移至「特殊加分─其他」項下。

(四)國小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特殊事蹟」之「課餘時間參與社區服務並持有證明者」及「九年一貫課程兼任輔導員、參加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移至「特殊加分─其他」項下。

(五)國中小校長、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之積分審查原則,新增「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其他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普等考試(相當普等考試之其他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但不含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及格者」。

(六)國中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獎懲」,修正如下:

1、「獲行政院及省模範公務人獎勵或教育廳特殊優良教師或90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1次給3分」,修正為「獲行政院及省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教育廳特殊優良教師或90至98年度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者,1次給3分」。

2、新增「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者,1次給2分」及「89年度以前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者,1次給1分」。

(七)國中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特殊加分─特殊事蹟」,修正如下:

1、「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90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3分」,修正為「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90至98年度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者,1次給3分」。

2、「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89年度前),1分」,修正為「89年度以前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者,1次給1分」。

3、新增「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者,1次給2分」。

(八)國小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特殊事蹟」,修正如下:

1、「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90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3分」,修正為「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90至98年度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3分」。

2、「89年度前(含)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1分」,修正為「89年度以前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1分」。

3、新增「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2分」。

(九)國小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特殊事蹟」,修正如下:

1、「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90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3分」,修正為「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90至98年度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3分」。

2、「89年度前(含)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1分」,修正為「89年度以前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1分」。

3、新增「99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