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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6-11-19 | 點閱數: 492

一、「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第32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二、本次修正係考量學校教職員倘係因犯罪而自殺仍得給予撫卹,顯不符合社會正義之核心價值,爰增訂學校教職員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不得給予撫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