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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6-09-01 | 點閱數: 1005

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667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之規定;並增列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為協助服務學校或機構認定個案事實,增列認定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時,得組成諮詢小組並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四、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承辦人楊琬婷小姐(電話:02-77365937)。

五、檢附發布令影本及法規修正條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