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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務處 | 2016-08-01 | 點閱數: 471

符合申辦資格的學生請依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或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及戶口名簿)至教具室設備組辦理.(逾時恕無法辦理)

說明:
一、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子女(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二)不含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三)若有上述二項雙重身分(例如具備低收入戶子女資格及身心障礙學生資格),請擇優請領。
二、惠請貴校承辦人員確實審核下列文件,並將相關證明影本留校妥存(毋需將佐證文件報府),以備查考。若有偽造或虛報不實之情狀,承辦人員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低收入戶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戶口名簿。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證明: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