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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6-07-31 | 點閱數: 452

一、公務人員部分: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第15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復查銓敘部90年9月28日90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函規定略以
,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是女性公務人員於下午2時30分始分娩,如其尚有產前假4小時以上,則其當日上午可請產前假,下午即應申請娩假。再查該部94年10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按: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之請假規則,修正陪產假之計算單位為「時」)、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
除假期。
(二)案經銓敘部以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54118694號函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略以,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綜上,公務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二、聘僱人員部分: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聘僱給假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第5條規定:「公
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聘僱給假辦法、上開銓敘部94年10月13日書函及105年7月13日函規定,聘僱人員請事假、病假、產前假、陪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時為計算單位扣除 假期;至請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或慰勞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三、檢附銓敘部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54118694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