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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6-04 | 點閱數: 29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5月23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01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考量子女教育補助係補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小學至大學學制之學費及雜費,未及於研究所,爰公教人員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如就讀之學期係修讀碩士班學程且僅繳交碩士班學雜費(如前開人事總處函內所舉案例:就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醫師科學家組第5年),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至其他在修業年限內就讀之學期,如係修習學士班課程並繳交學士班學雜費(如前開人事總處函內所舉案例:就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醫師科學家組第6年、第7年),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