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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0-07-08 | 點閱數: 257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身心障礙教師克服工作障礙,學校及教師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
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第1項)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第2項)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第3項)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37條第1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33條第2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業依上開規定訂有「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學校及教師如有相關需求,請妥善利用相關資源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職務再設計服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務再設計網站網址:https://jobacmd.wda.gov.tw/DJOB_WEB/)。
四、檢附地方政府職務再設計聯繋窗口資訊1份。